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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 时间:2008-11-13 11:42:38 浏览人次

 

 

新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换行规定》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六、《评委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国家计委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第二款: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八、《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受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施、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外经贸、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十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条

第四条第五款: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督察。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观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省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急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十四、《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十五、《郑州市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

各级计划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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